层流手术室空气净化系统要求和质量评价监测工作
层流手术室空气净化系统要求:
1、Ⅰ~Ⅲ级洁净手术室和Ⅰ~Ⅱ级其他洁净用房应当实行空气洁净系统送、回风的动态控制;
2、Ⅳ级洁净手术室和Ⅲ、Ⅳ级其他洁净用房可以通过末端为或者亚过滤器的局部空气净化设备实行动态控制,并设置工程专职人员负责手术进行中的计算机动态监控;
3、非洁净区可以利用局部净化设备进行自净(空气净化机);
4、严禁使用有化学刺激、致癌因素的局部空气净化设备;
5、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末端装置应当保证密闭,不泄露;
6、负压手术室和产生致病性气溶胶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且排风口安装过滤器;
7、排放有致病气溶胶的风口应采用密闭装置。
层流手术室的质量评价及监测工作:
1、洁净手术部投入运行前,应当经有资质的工程质检部门进行综合性能评定,并作为手术部基础材料存档;
2、洁净手术部日常实行动态监测,必测项目为细菌浓度和空气的静压差,监测标准应符合表3的规定;静态含尘浓度和沉降菌浓度以综合性能评定的测定数据或年检数据为准。消毒后的染菌密度以每次消毒后的检测数据为准;
3、每天可通过净化自控系统进行机组监控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每月对非洁净区域局部净化送、回风口设备进行清洁状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每月对各洁净手术室至少进行1间静态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并记录;
6、每年对洁净手术部进行一次包括尘埃粒子、过滤器的使用状况、测漏、零部件的工作状况等在内的综合性能评定,监控并记录;
7、每半年对洁净手术部的正负压力进行监测并记录。